采购方式的比较研究

http://www.caigou2003.com CCGPNET 2003-01-14 15:59:00


竞争性谈判采购指采购实体直接邀请一定数量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分别进行谈判,然后选定供应商并授予其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在重要性方面,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惟一可以与公开招标方式相比较的采购方法。统计资料表明,一个国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一般占30%40%,而且该方式的适用范围仍在不断缩小,而竞争性谈判采购却逐渐取得了主导地位,接近40%,在美国这一比例更高,达到42%。台湾著名采购学专家叶彬在《采购学》中指出:招标采购方法手续繁琐费时且重视价格因素,而忽略厂商的以往服务实绩,对于特殊规格或紧急采购之物资难以适用,在此种情况下,谈判采购方法易见到功效。究其原因,竞争性谈判采购既有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某些优点,还可以弥补其不足之处:(1)缩短准备期,减少工作量,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2)当事人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3)更有利于对民族产业的保护,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可以对供应商的范围和数量进行限制,这使得采购实体充分考虑选择国内的供应商,特别是那些中小企业,以保护他们顺利发展。

但是,竞争性谈判采购也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其结构性较差,谈判过程主观性很强,评审过程难以控制,容易导致不公正交易,因此,必须对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条件和谈判的过程进行严格的控制。《协议》第14条规定,以下两种情况可以采用谈判程序:(1)采购实体在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过程中已经表明要实行谈判程序意图的;(2)按通知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评估标准来进行评估时,发现没有一项投标明显具有优势的。《示范法》和《指令》更是规定了具体的适用条件:(1)招标失败,公共供应合同《指令》第6条第3款第1项规定,如合同原来的条件未经重大改动,公开招标程序或有限招标程序而造成缺少投标或缺少符合条件的投标,并且将这种情况报告给委员会;《示范法》第19


条第1款第4项规定,已采用招标程序,但未有人投标,或采购实体按规定拒绝了全部投标,而且采购实体认为再进行新的招标程序也不太可能产生采购合同的;(2)研究、实验、开发合同,公共供应合同《指令》第6条第3款第2项规定,当所涉及的产品的生产完全是为了研究、试验、探索或发展时,且不带商业赢利成分的;《示范法》第19条第1款第1项规定,采购实体为谋求签订一项进行研究、实验、调查或开发工作的合同,且不带任何赢利成分的;(3)紧急需要,公共供应合同《指令》第6条第3款第4项规定,出现采购实体无法预计的情况造成的极其紧急需要,使得公开招标程序、有限招标程序或协商程序规定的期限不能得到遵守的;《示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由于出现灾难性事件,急需得到该货物、工程或服务,而采用其他采购方法因耗时太久而不可行的;(4)采购标的的规格无法确定,公共服务合同《指令》第11条第2款第3项规定,合同的规格(尤其是智力服务)不能充分确定,因而不能按照指导公开或限制性程序的规则选择最佳标书而给予的;《示范法》第19条第1款第1项规定,采购实体不可能拟定有关货物或工程的详细规格,不可能确定其特点,又为了使其采购需求获得最满意的解决的。另外,《指令》规定,由于技术或艺术原因,或由于保护专属权利有关的原因,在货物、工程只能由特定供应商、承包人生产或实施时;在特别的情况下,工程或服务的性质或附带的风险不允许进行总体定价时,采购实体也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示范法》规定,涉


及国防或国家安全的采购,并断定所选用的方法为最适当的采购方法时,采购实体也可以采用此方法。我国《政府采购法》第
30条也规定了适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情形:(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不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同时,为了克服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弊端,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及公开、公正、竞争等各项原则,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还应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定:(1)确保有效竞争,《示范法》第49条第1款规定,采购实体应与足够数目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举行谈判,以确保有效竞争;《指令》规定,所选择的投标人数量要保证适当的竞争。(2)平等地对待各投标人,《示范法》49条第2款规定,采购实体向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发送的与谈判有关的任何规定、准则、文件、澄清或其他资料,应在平等基础上发送给正在与该采购实体举行谈判的所有供应商或承包商。(3)保密的义务,《示范法》49条第3款规定,采购实体与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之间的谈判应是保密的,除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另外的任何人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任何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市场信息。我国《政府采购法》第39条也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一些应该遵循的程序,主要有:(1)成立谈判小组;(2)制订谈判文件;(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4)谈判;(5)确定成交供应商;(


6)授予采购合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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